我是基督徒,我支持同志大遊行。

2009年的台灣同志大遊行已經第七屆了,它不但是台灣最大的同志活動,也是亞洲第一個同志大遊行,每年都吸引非常多性別、人權團體參與盛會。今年大遊行的主題是「同志愛很大」,即將於10月31日下午豋場,遊行人數有可能再創新高,達到兩萬人,遊行隊伍預計將從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出發,繞行中華路、忠孝西路、公園路後,再重回到凱達格蘭大道上的終點舞台。
不過,自從第一屆台灣同志大遊行(2003年)舉辦以來,批評與反對的聲浪就從未間斷。例如2004年前台北市市議員王世堅就曾在市議會上公開反對台北市政府出資協辦同志大遊行,他認為資助這樣的活動是在「鼓勵同性戀」、「傷風敗俗」、「同志公開卿卿我我,是妨害風化」。而今年,反對的聲浪似乎多於以往,首先是總統府的國是論壇最近不斷出現的反同言論 (1、2、3 、4、),接著是誠品信義店對於同性關係描述的書籍一率列為限制級,最後則是基督教團體以「上帝的愛超越同志情」之名舉辦「反同志遊行」。其中又以「反同志遊行」讓我最感遺憾,因為我也是基督徒 ( 後期聖徒教會 ),但我支持同志大遊行。
這次「反同志遊行」,主要是由基督教長老教會的三位牧師 (陳福住、陳宇全、與莊嘉信牧師) 負責召集與執行。陳宇全牧師在遊行籌備會上表示︰「自從2003年第一屆同性戀遊行以來,已讓錯謬的靈侵入整個台灣社會。」他認為︰「如果這個時候台灣教會界還不出聲,繼續讓這樣的遊行辦下去,只會深深地影響我們下一代的價值觀,包括對性別的認同、對婚姻的概念都會產生嚴重錯誤的認知。」
不過,並非所有長老教會的教友都同意上述說法,例如歌手豬頭皮就在他的Plurk上表達對「反同志遊行」的疑慮,而同志同光長老教會則繼續為同志大遊行禱告,期盼更多人能夠參與盛會,並寄望在事件過後,雙方能夠開啟對話。
不過,這樣的對話該建立在什麼樣的基礎上呢?「反同志遊行」台北場已經清楚表明其立場︰同志是罪人,因為「神創造並愛每一個人,包括所有的同志。但祂痛恨罪,並定下日期再來,要審判一切使祂所愛的人遠離祂的『罪』。」而高雄場的守望禱告則更指名「這一場屬靈爭戰中,仇敵經常偽裝成被『迫害』的姿態,但教會應勇於抵擋『罪』。」
在這兩場反同的活動裡,同志族群不只是「罪人」與「仇敵」,還是導致台灣社會價值錯亂與災難的元兇,24日台北場的「反同志遊行」活動過程中,與會者不斷地高喊「拒絕錯愛,潔淨台灣」的口號,也高舉「神祝福一男一女的婚姻」、「同志大遊行,招來大災難」等標語,彷彿同性戀就是錯的、骯髒的、污染台灣的、不應被祝福的、甚至最後招致大災難的罪魁禍首。
矛盾的是,在這場「屬靈爭戰」開啟之後,與會教友們卻又不斷地宣稱要「站在愛的位置上,以實際的行動來了解和關心,與我們不同的人」、「用行動和態度來見證耶穌基督的愛」、「禱告主更多啟示如何幫助這些需要的人」、並「願意跟同志團體對話」。
我雖然是新教友,還在學習福音與研讀經文,即便如此,我卻清楚地明白,基督徒與同志之間的對話,是不可能建立在上述的論述基礎上的,相反地,此種論述反而會助長反 ( 敵 ) 基督勢力,並把基督教定位在反同志、封閉、保守、跟不上時代的落後信仰,並讓基督教畫地自限在多元社會之外,不利於福音的散佈,也讓更多人失去正確認識教會的機會。
而且,我所認識的基督教並不是這樣的。在我閱讀經文的過程中,我學習到我們都是神的孩子;神愛世人,也要我們彼此相愛;人要遵從神的律法過生活,不是人的律法;人沒有權柄審判他人的罪,只有神才有。約翰福音裡有段故事,關於審判他人的罪,非常著名,我引述如下︰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他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所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他怎麼樣呢?」
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裏呢?沒有人定你的罪麼?」她說︰「主阿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約翰福音 8︰3-11 )
連耶穌基督都不定他人的罪,難道台灣當代的基督徒要做第一個向「有罪」的同志扔石頭的「無罪之人」?
更何況,「同志」算不算是「罪」,都有疑慮,畢竟在聖經裡提到有關「同志」的經文非常少,只有《利未記》( 18︰22 / 20︰13 )、《羅馬書》( 1︰26-27 )、《哥林多前書》( 6︰9-10 )、與《提摩太前書》( 1︰9-10 )。而且這些經文原典裡所使用字如Arsenokoitês或Malakos,與當代中文語境裡的「同志」、「同性戀」,或英文的Gay、Homosexuality,不論是在文化上、社會上、與歷史上都有極大的不同。Arsenokoitês或Malakos指的比較接近異教徒的「男娼妓」或「軟弱」,而不是當代意義下的「同志」或「同性戀」。(請見維基百科裡的〈同志神學〉與〈同性戀與基督教〉)
梁文道與劉振鵬在其討論基督教與同性戀的文章裡 ( 〈基督不丟石頭〉、〈對《基督不丟石頭》的一點讀後感〉 ) ,也引述了美國神學家Stanley Hauerwas的觀點︰在性別議題上,基督教應該將焦點集中在「淫亂/性雜交/性濫交」上,而不是同性戀,因為基督徒的生活,就是神的貞潔律法的實踐,而許多虔誠的女同志,「她們並不淫亂,她們分享的親密關係使得她們能為教會社群的利益而更好地生活。」Stanley Hauerwas說道︰「我看不出為什麼我們不能把這種關係視為基督教意義上的婚姻…憑什麼可以不認可我所描述的這對女子呢?」
更何況,同性戀的性意識其實是晚近的發明。斯人讀舒適裡的文章〈反同與排斥異己,兼及我對同志遊行的意見〉就已提到,「愛情」這個概念是近兩三百年才被「開發」出來,而異性戀的性意識,也是要等到同性戀的性意識出現之後,才有其意義。它們都是建立在現代性的背景之下,才逐漸形成我們今天所認知的「同志」或「同性戀」。
既然如此,我們又要如何引用古老的聖經語言與詮釋,來反對當代的新現象?聖經裡所指涉的同性性行為,真的就是「同性戀」嗎?
我不是神學家,我對這些問題也無法提出明確的答案,但我體認到這些經文的爭議性,既然有爭議,就應先暫時懸置爭議,不應立即下論斷,尤其是在更好的神學詮釋 ( 或啟示 ) 出現之前,不應立即審判他人的「罪」,把同志視為「罪人」與「仇敵」,更不應以神之名,羅織同志之「罪」。
因為路加福音有提到︰「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 6︰37 )
台灣的天空並不骯髒,無須潔淨,同志的愛也不是錯愛,無須定罪。聖經裡教導我們的,不是恨、仇敵、與無盡的爭戰,而是愛、慈悲、與無限的關懷。如果在地上建立神的國度仍是所有基督徒共同的理想,何不先從建立一個對性別議題寬容、友善的土地開始?
延伸閱讀︰
〈All My Gay!!!...擁抱上帝的同志子民---行動宣言+現場祈禱文〉
反同志遊行激對立,支持與否,教會界並無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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